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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手续: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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