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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河北省衡水中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张志忠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张志忠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局部门负责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索贿受贿472.77万元,被判刑12年。

职务之便,多次受贿

  衡水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张志忠为从事独联体国家货运包机业务的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供帮助,三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舒某等送给的美元12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002年至2005年,张志忠为绥芬河市某货运公司董事长黄某在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的办理和航空客运销售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收受黄某5万美元。

  2006年至2009年,张志忠为深圳市某航空服务公司董事长林某在海航客运包机款的讨要、首都机场用地的协调及其朋友的广告公司广告费用的核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林某的贿款。

  2008年底,上海某幕墙公司总经理杜某请求张志忠给重庆机场有关领导打招呼,在重庆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中给予照顾。经张志忠介绍,该公司中标。张志忠收受杜某送予的10万元银行卡一张。

  某公司2008年有意把200套住宅及车位、一块9万多平方米的商业用地、290多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出售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董事长周某为促成此事,送给张志忠价值37万余元的金元宝。

为他人安排工作索贿

  衡水中院还认定,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张志忠在其担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山西某矿业集团原副局长曹某的儿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安排到首都机场集团下属的公司工作。张志忠分两次向曹某索要130万元。

  2009年,民航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陈某为个人调整工作,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6万元。2009年年底,中信海洋某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杨某为其子安排工作,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5万元。2010年4月,张志忠将杨某之子安排首都机场下属一家公司。

  衡水市中院认为,张志忠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从轻处罚。

  衡水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志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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