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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广昌股份公司监事会去年在审核3月份的一张报销单据时发现,该笔费用是该公司某董事在一次因私用车时发生事故而产生的费用,随即决定,由该董事自己承担这笔支出。这是广东农村股份合作公司实现决策机构与监督机构分离,有效加强监督,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一个实例。近年来,广东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解决农村股份合作公司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了农村集体财产安全、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创新一种模式

建立相关制度

自1985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横岗镇在全国率先开展以农村社区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等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也相继推行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目前,仅深圳宝安区就有206个社区居委会、456家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总资产406.6亿元,净资产263.8亿元,年人均分红8416元。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事物,也是农村改革中产生的新的集体资产管理模式。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不同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新课题。

  实践中,许多地方以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开展农村股份公司廉政建设。深圳市颁布《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建立健全了农村股份公司各项制度,明确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研究,交支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民大会讨论通过;该市宝安区还出台《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完善社区民主决策各项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制定《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规定》《关于加强撤村改制后续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各村股份公司普遍制定《重大决策有关规定》,健全以股东代表大会为主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决策制度。

  东莞市规定,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名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其他地方也通过类似规定,明确股东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限制董事会决策的随意性;同时制定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在公司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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