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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上市公司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即进入辅导阶段,此阶段券商作用重大,律师的工作不可或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将此阶段律师的具体工作进行归纳总结,鉴于笔者实践工作的需要,总结时侧重关注民营企业发行中小A股的要求。

中正律师组的律师

  首发辅导制度的演变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政策从1995 年开始实行。2000 年3 月,证监会在发布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 号)中将上市辅导列入发行上市准备的法定程序。2001 年下半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 号)两个重要文件,专门规范企业的上市辅导事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 号)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行监管函[2006]37函)规定“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之前,应按照我会有关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辅导,并履行相关辅导程序,但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提出要求。”

  首发辅导的目标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4)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5)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首发辅导的主要内容

  上市辅导的内容,由辅导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组织由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有关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督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3)核查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督促企业实现独立运作,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企业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督促企业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7)对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诊断并解决问题。

  (8)协助企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辅导机构和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辅导前期的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形成全面、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的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的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首发辅导流程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的规定:“(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 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 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此项或已省略)。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 个月之后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信,可能组织对举报信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 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 个月的辅导时间。

  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一)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二)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三)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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