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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开发商都将小区的车库车位独立出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

   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由于未作明确规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以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另外,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由此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技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车位等转移登记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将其名下未出售车位等转让给其股东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清算人和受让股东,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解散清算涉及名下会所及未出售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公示的材料。

   业主购买的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内予以记载。房地产权利人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车位一并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出具的有关证明。

   ■ 一楼业主是否需要交电梯运行费

   《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中明确,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但现实情况看,这一解释显然已经严重滞后。电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既然一楼业主同样享用电梯,那么有义务承担电梯运行费,当然也有权利享受电梯可能创造的收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的理由不履行义务。因此,电梯作为公共设施,大家共享使用,那么就有承担电梯维修更新费用和电梯日常使用的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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