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成都法律顾问律师 > 律师文集 > 解散清算>正文
分享到:0

一、 未履行清算、注销法律风险及责任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并无直接的规定,造成国内公司解散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现象的泛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及责任风险分别如下:

《解释二》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清算义务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三种:

1、清算义务人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有两种表现:

(1)未在法定期限内(出现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恶意作为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19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经清算直接将公司注销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将直接导致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不应一逃了之,更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履行公司的解散清算及注销义务。

二、公司自行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扫一扫关注成都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