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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两种形式,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一、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容进行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一般认为:股权在股东内部的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亦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未受让之股东来说未改变其持股比例; 此外,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因此,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二、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外转让必须执行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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