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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一些企业大肆逃、废债务,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信贷风险,而且严重干扰了投融资领域的正常运行。不仅给银行业,同时也给我们此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委托发放贷款作为重要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在此,我们就企业逃废债这一社会性问题作一简单分析,详情请阅读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面对国内国际日益加剧的激烈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为顺应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纷纷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走出了成功的一步。但同时,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受局部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进行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改制,借改制之名,行逃废债之实。

  一、企业逃废债的表现形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性机构的贷款本息 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在我们公司,企业以种种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无需赘言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为谋取一方、一己的私利,想方设法地逃避、废弃债务。所谓'逃废债',其实在法律上没有此说,但它确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当然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就是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或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否认、拮除债务的行为即是逃废债。虽然这种现象以往就有,但随着近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逃废债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制止,势必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

  (十)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法”转移,使其它债权部门债权落空,面对此种“周瑜打黄盖”现象的时候,债权部门也只能“望厂兴叹”了。

  二、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成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逃废债造成其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称,这是造成企业逃废债现象蔓延的根芽。由于逃废债行为可以给企业、个人乃至地方带来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逃废债现象。当前,企业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由于企业既能通过逃废债行为实现对资金这一紧缺资源的无偿占用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这种行为又相对“简单易行”,造成投资成果由局部、团体甚至个人不当获得,责任却要由贷款机构承担,转嫁了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举债成本和收益代价,又无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戒,因而,逃废债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从企业逃废债的主观故意上分析,从现行制度上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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