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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经全国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会议修改定稿,现印发你们施行。施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可文告部政策法规司章名附电力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结合电力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公司、总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公司)、市、地、县供电局(电业局、电力公司)、大中型电力生产、施工、设计、科研、机械修造等企事业单位第三条法律事务机构,按照精干、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计划单列市供电局(电业局)、水电工程局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一个现有机构,冠以法律事务机构名称,行使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市(地)电业局(供电局)、大中型电力生产、施工、机械修造等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能需要,可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明确一个机构兼管县供电局(电业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指定一个机构兼管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第四条电管局、省电力局、电业局(供电局)的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承担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工作,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应报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法律事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职称按照国家经委《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电管局、省电力局、电业局(供电局)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使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归口管理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或废止工作,归口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参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承担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参与重大经济、技术、涉外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四、办理或协助有关机构办理本单位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和生产许可证等法律事务五、开展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办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六、调查研究电力立法和执法情况,并开展有关课题研究七、配合有关部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八、办理其它与本单位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他电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职能,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法律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在电力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受过连续五个月以上的省、部级以上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法律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第八条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图书、资料,保障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罚,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第十一条各法律事务机构应进行每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能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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