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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全文第—条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经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要依法治厂、合法经营。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法(1990)5号文《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企业可建立法律顾问机构,称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处(室、科),作为企业的综合性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可称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其负责人称主任法律顾问。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中型企业不少于三人,小型企业不少于一人企业法律顾问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管理、协调、指导本单位经济法律事务,是厂长(经理)在经营管理中的参谋和助手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法律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组织制定本企业经济法制发展规划(三)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对企业拟签订的内外重大经济合同进行预审查,参加重要经济项目谈判和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四)参与制定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对厂长(经理)签发的制度、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前期研究并提出意见。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集工作(五)接受厂长(经理)委托,参加有关经济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六)总结本单位经济法制工作经验,开展经济法理论研讨与法律咨询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本企业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权限(一)企业法律顾问有权了解企业各部门生产经营情况,审查企业重大经济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二)检查、监督企业各部门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厂长(经理)和有关部门反映(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规定、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有权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可出席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决策会议,并可就经营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发表意见(五)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及厂长(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一)对所办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二)定期向厂长(经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三)在参与企业决策和办理法律事务中,遇有保密事项,应负保密责任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资格及职称(一)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人员中选任(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以上机械电子工业主管机关法律顾问资格考核合格,颁发机械电子工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由厂长(经理)任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1.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在职干部2.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3.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在此期间受过法律专业培训4.大学专科毕业,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在此期间受过法律专业培训(三)主任法律顾问应在取得机械电子工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中选任,并报部备案;助理法律顾问的选任由企业自行决定(四)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评定,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原国家经委经职改字(1987)9号《关于企业经济法律专职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序列的实施意见》执行,也可按原专业评定职称。各单位应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定期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经济法制建设,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企业法律顾问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和当地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企业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应与其积极合作,共同办好企业法律事务第九条本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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