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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2年,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立了法律管理部门。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了法律处。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用短短的二十多年走过了国外一百多年的历史,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一批懂法律,善管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企业舞台大显身手。没有人再说经营企业可以不需要法律,没有人再说一个成熟的公司可以不需要法律部门。观念的改变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前途无限。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同龄人,也必将在新形势下为企业和民族经济的振兴再建功勋,不断发展。

  萌芽起步:不应被忘记的历史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早在50年代就已萌芽,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是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就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随之而来的政治上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项刚刚诞生的制度很快就夭折了。

  1978年12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随着向企业下放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一些已经涉足商海和具有较强经营意识的企业,首先想到了依法生产经营可减少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铁公司成立法律顾问处。一些有远见的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的先锋。

  198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经济合同法》向企业揭示:以往众多的计划将逐渐被合同取代,订立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须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意识到今后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将更多地与合同联系在一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此同时,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经济纠纷也开始发生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促使企业增加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80年代中期,在内部设立法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人员的企业迅速增多。

  快速发展:企业内在需求和政府推动的双重功效

  应该说,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我国企业得以实施,起初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发设立的。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过程中,1986年颁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条例》第16条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这表明,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即: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厂长负责。显然,这里的“法律顾问”实际上是指总法律顾问,因为不可能每个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厂长负责。《厂长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推动刚刚恢复不久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快速发展起来。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国家法律环境和企业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法律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明显地以市场为取向,企业制度及法律环境在这一进程中不断得到完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改变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定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了企业的法人地位,重申了厂长负责制。《企业法》颁布实施,是企业的制度的一大突破。随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也陆续有了法律规范。与此同时,一系列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涉及合同、技术、质量、财务、税收、价格、环保、工商、外经、外贸以及人事、劳动等方方面面,使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法律需求剧增,给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大好的机遇。

  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作积极的推动,进一步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从1985年到1992年,原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多次召开全国性的经验交流会、表彰会等,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在此期间,为了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1987年,原国家经委发布了《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旨在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1990年到1992年,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行业先后在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中试行了资格考试,目的是在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的基础上探索其任职条件。1993年11月,国家经贸委在京召开全国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1994年10月,国家经贸委在京举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到会演讲,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对开阔眼界,提高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全国范围内面上的推动工作同步,一些省、市和国务院一些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相继发布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促进企业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此同时,一些省、市、地区陆续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团结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扩大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影响,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自身素质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制度创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方向

  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邹家华副总理强调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规范的制度。……企业改革还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中央举办的“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法制讲座上也强调指出:“特别要注意培养懂法律、善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给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它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求得生存与发展;对社会而言,它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从对外开放的角度讲,它也是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的重要体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这一大好机遇中,开始探求与现代企业制度同步推进,在企业改革中求得自身的深入发展。

  为了在发展中解决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地位、职称、待遇等等不落实影响队伍稳定和发展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协调,于1997年3月12日,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对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专业人员的资格实行准入控制,推行执业资格制度。这是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实行学历文赁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多年遗留问题、进一步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效措施。《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并相应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等问题,起到了有力、有效的推动作用。

  辉煌成就:明天进步的阶梯

  二十多年的发展铸就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辉惶:一是队伍不断壮大,全国已有十余万企业法律顾问,近3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执业资格;二是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以胜利油田的“全方位、全过程法律管理法”为代表的一批新的企业法律管理方法不断涌现,标志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高层处理为主转向了以事前防范为主,全面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经营管理作用开始发挥;三是企业法律管理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经营者的重视近30%的大中型企业设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四是法律管理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以中国海洋石油服务公司为代表的300多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五是全国已有23个省、直辖市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至于企业法律顾问创造的经济效益,我们已能给出两个例子:国家电力公司1000多名企业法律顾问一年避免和挽回的损失曾经超过100亿元,胜利油田实行“全方位全过程企业法律管理法”三年,直接节约资金、挽回损失7.25亿元。

  曾经的辉煌只能属于过去。WTO下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该向何方?这是企业经营者、企业法律顾问及政府有关部门都应思考的问题。据悉,国家经贸委已决定进行总法律顾问试点。祝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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