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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遇到企业经济性裁员时能否得到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 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述规定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方法表述太原则,许多具体操作办法,还有待国务院或劳动保障部去规定。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全额工资相加后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所谓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等。

  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价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分动合向,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仍然有权依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向用人单位求偿。该《赔偿办法》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心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和末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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